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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運輸、稽征管理


關于規範市區道路貨運市場經營秩序的通告
  文號︰甬政告[2007]13號   發布機構︰市政府
  主題詞︰   發布時間︰2007-11-09
  生效時間︰2007-11-0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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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道路貨運市場經營秩序,營造競爭有序、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促進道路貨運市場持續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貨運市場的實際,現通告如下︰

  一、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貨運出租經營許可已停止。

  市區現有的貨運出租汽車符合營運車輛安全技術要求的,可以繼續營運,繼續享受貨運出租汽車的道路通行權;達不到營運車輛安全技術要求的,禁止繼續營運;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予以報廢,並不再更新貨運出租汽車。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置車輛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營運手續,由交通部門核發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根據市場需求、道路通行條件,有序開放微型貨車運輸市場,允許符合條件的微型貨車上牌和辦理營運手續。

  三、除未報廢的貨運出租汽車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道路貨物運輸車輛不得設置頂燈、計價器等標志標識。

  四、公安、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做好貨運出租汽車報廢管理工作,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貨運出租汽車上路行駛加大查處力度,同時,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的管理。

  五、對無證營運、違規設置標志標識和面包車拆座載貨等違法行為,交通、公安等部門應加大查處力度,規範運輸市場和交通秩序。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寧波市市區貨運出租汽車貨運管理辦法》(甬政發[2002]57號)同時廢止。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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