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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吳昊 來 源︰局法規處
發布時間︰20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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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而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下簡稱“無證營運”)現象是道路運輸市場久治不愈的一大頑癥,而對于無證營運的打擊取證問題又是長期困擾道路運管行政執法的一大難題。近日,我局出台了《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而擅自從事營運的行政執法有關證據的適用意見》,以進一步加強對無證營運執法取證的指導,破解無證營運取證難題。 《意見》從單一舉報材料、通過聯合執法及其他方式所獲取證據的運用、現場筆錄中執法人員陳述的適用、視听資料證據的認定和適用、證人證言的制作及運用以及現場執法中收集的其他有關物品證據的運用等六個方面,強調了依法取證,強化執法人員在取證過程、資料收集的合法性意識,並對“無證營運”執法取證程序進行了規範,對打擊無證營運將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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