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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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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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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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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 三、《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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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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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 一、要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有偿营运权的车辆;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用房和停车场地; (3)有符合经营客运业务要求的驾驶员和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 (4)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车辆运营证应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车辆后,按照一车一证核发。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持有汽车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二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符合国家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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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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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地址:百丈东路936号 邮编:315040 联系电话:8783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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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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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一、 开业申请书 ; 二、 企业经营方案; 三、 安全生产等经营管理制度; 四、 管理用房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提供一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 五、 驾驶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 负责质检、安全、机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七、 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八、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九、 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车辆运营证核发: 一、 获得车辆的确认书; 二、 购置车辆审批表。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一、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一寸正面脱帽照片4张; 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及其它安全行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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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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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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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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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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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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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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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