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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
三、《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年第11号)
申报范围: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
一、要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有偿营运权的车辆;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用房和停车场地;
(3)有符合经营客运业务要求的驾驶员和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
(4)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车辆运营证应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车辆后,按照一车一证核发。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持有汽车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二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符合国家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
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地址:百丈东路936号
邮编:315040
联系电话:87830308
申报材料: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一、 开业申请书 ;
二、 企业经营方案;
三、 安全生产等经营管理制度;
四、 管理用房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提供一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
五、 驾驶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 负责质检、安全、机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七、 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八、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九、 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车辆运营证核发:
一、 获得车辆的确认书;
二、 购置车辆审批表。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一、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一寸正面脱帽照片4张;
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及其它安全行车证明。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1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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