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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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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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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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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9号) 三、《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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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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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二、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三、自2002年12月1日起,经交通部批准立项,允许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等道路运输领域,采用中外合资形式,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由外商控股经营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其中外商的投资比例可以达到 75%。 四、自2004年l月l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管道路货运业务;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盛市 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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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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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 地址:百丈东路936号 邮编:315040 联系电话:8783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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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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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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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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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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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15日 承诺期限: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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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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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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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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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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