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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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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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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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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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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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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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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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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宁波市港航管理局 地址:王隘路106号 邮编:315040 联系电话:87844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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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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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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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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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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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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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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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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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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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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