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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79号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
申报范围: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二、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五)有确定的负责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三、开辟或调整集装箱内支线、客运航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中有关经营人资格的规定(即经营人应符合前述申报条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二) 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8号令)第四、第五条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中有关经营人资格的规定(即经营人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的申报条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二) 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8号令)第四、第五条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宁波市港航管理局
地址:王隘路106号
邮编:315040
联系电话:87844208
申报材料:
一、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企业、个体筹建: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主要股东经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六)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企业、个体开业:
(一)申请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主要股东经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五)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二、个体经营者申请经营普通货船运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船舶保险或责任保险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变更有关事项,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
(一)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二)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三)按变更经营运输区域、船舶种类的开业条件申报其他资料。
▲变更企业名称: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三)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四)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主管部门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
(二)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变更企业地址:
(一)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二)新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三)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变更经济类型: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停业、歇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交运字[90]275号)规定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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