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航道管理行政许可
公路管理行政许可
水路运输航道管理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许可
港口管理行政许可
交通工程管理行政许可
网站搜索  
 
  本 站 交通群站
  互联网
 
高级搜索    
  水路运输航道管理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37号令)
二、《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79号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8年6号令)
四、《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3号令)
申报范围:
一、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水路客运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 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
(三) 有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注册资本;
(四) 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客运安全管理、服务人员;
(五) 有相应的售票、候船、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设施和必要的安全、服务设施,并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六)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和实施危险品、其他禁运物品检查制度,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设立水路客运码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相应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设施和必要的安全、服务设施,并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二) 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 建立并落实查堵危险品和其他禁运物品上船制度。
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宁波市港航管理局
地址:王隘路106号
邮编:315040
联系电话:87844208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资信证明;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八)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九)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企业变更有关事项,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四)原许可证书;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原许可证书。
▲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原许可证书;
(三)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相关文章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声明 | RSS订阅 | 帮助信息 |
 
建议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 最佳分辨率1024*768浏览 流量统计: 您是第 位访客
 
版权所有:宁波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 技术支持:宁波中页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4-87901741  网站备案: 浙ICP备 0507154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