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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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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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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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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79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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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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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船舶申报条件: (一)新增运力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船舶来源清楚、合法,手续齐全,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有效证书; (三)委托经营或光船租赁经营的应签订《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取得《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四)按规定要求配备船员,船舶机驾人员应取得相应船舶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五)落实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应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 二、客运船舶申报条件: (一)新增运力和客运航线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船舶来源清楚、合法,手续齐全,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有效证书; (三)新增(更新)客船的船龄:普通客船、客滚船不超过10年,高速客船不超过5年; (四)委托经营或光船租赁经营的应签订《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取得《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高速客船应取得《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和编制《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六)客滚船应编制《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手册》、《系固手册》、《装载手册》、建立船舶巡舱、检查制度,船员经过强化培训、高级消防培训; (七)按规定要求配备船员,船舶机驾人员应取得相应船舶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八)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九)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评估合格; (十)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应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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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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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宁波市港航管理局 地址:王隘路106号 邮编:315040 联系电话:87844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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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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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船舶申报材料: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新增(更新)运力申请书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三)船舶建造或买卖合同,原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复印件;买卖的船舶,还应提供《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五)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1、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复印件;2、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六)船舶机驾人员《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七)企业与单船签订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八)进口二手船的原船舶资料和批准进口的有关文件; (九)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SMC)及复印件。 二、客运船舶申报材料: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新增(更新)运力申请书、航线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三)船舶建造合同或买卖合同,原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复印件; (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五)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1、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复印件;2、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六)船舶机驾人员《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七)企业与单船签订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八)旅客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九)高速客船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及复印件和《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的编制证明; (十)客滚船的《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手册》、《系固手册》、《装载手册》的编制证明,船舶巡舱、检查制度,船员强化培训证明、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 (十一)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出具的客运船舶营运条件评估报告; (十二)进口二手船的原船舶资料和批准进口的有关文件; (十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SMC)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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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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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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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5日(《营运证》注销为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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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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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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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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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