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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巴车营运管理规定(失效)
  文号:市政府甬政[1995]6号   发布机构:宁波市人民政府
  主题词:   发布时间:1995年4月28日
  生效时间:1995-04-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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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巴车营运管理规定
(1995年4月28日  市政府甬政[1995]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巴车客运行业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 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中巴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 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巴车是指按核定线路,在起讫两点内不定班运行 ,按里程计费的核定座位10座以上23座以下的客车。 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中巴车客运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经 营者)以及中巴车驾驶员、乘务员(以下统称司乘人员)和乘客,均须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中巴车行业。 
市、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巴车营运管理工作 。
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做好中巴车营运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申请经营中巴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车 辆或相应的购车资 金和流动资金,必须备有不小于车辆总投影面积1.5倍的停车场地,配备经岗位培训合格的 司乘人员,单位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配有安全、机务、经营等 管理人员。 
第六条   申请经营中巴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运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填报或提供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文件或资料。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 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 
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向税务、保险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和保险等事宜。 
第七条   中巴车的经营区域、线路,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核定。线路经营权竞投拍卖的,申请人中标后,方可取得线路经营权。 
经营者按注册的车辆数向当地运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经营线路核准证、线路标志牌以及 税务部门委托发放的中巴车专用车票。 
第八条  经营者按要求扩大经营规模的,应事先向原审批机关申办变更登 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发展。 
经营者停业10天以上或变换承包者的,应报运管部门备案。中巴车必须经营半年以上方可易 主,并应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
经营者歇业、合并、分立的,须在30日前报运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工商、税务、保险等 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九条   中巴车司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或提供辞职、无业及停薪留职1年以上证明,农 籍人员须提供乡镇政府务农证明; 
(二)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含实习驾驶证),聘用司乘人员 必须与经营者签订经运管部门认可,聘期为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
(三)司乘人员必须经运管部门岗位培训,并持有运管部门核发的岗位服务证。 
第十条   营运的中巴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按规定安置统一的线路标志牌,张贴线路核准证,在车厢内醒目的位置张贴由物价部 门监制的收费标准和各主要站点车费价目表及投诉方法,市区中巴车悬挂统一车头牌; 
(二)驾驶室车门两侧喷印统一尺寸的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 
(三)车况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车身外观良好,设备设施齐全有效,整洁卫生。 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对所属(含承包)车辆的营运和安全 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车辆例保; 
(二)按规定条  件配备或聘用司乘人员,司乘人员聘用、续聘、解聘应报运管部 门备案,严禁将车辆交与无岗位服务证的人员经营; 
(三)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清明运输、外事等各项应急任 务; (四)参加经营资格和营运证件的年度审验,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
第十二条   中巴车司乘人员在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携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等必备证件,佩戴岗位服务证; 
(二)按规定的起讫站点发车和进站;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使用行车路单,按序发车 ,不擅自载客、滞客;按核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超越和改变经营线路;临时经营本市范围内 包车业务的,须经当地运管部门批准; 
(三)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费,收费后必须主动出具车票; 
(四)载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
第十三条   运管部门应根据旅客集散和道路交通情况,设立中巴车起讫站 点。在起讫站点应实行中巴车统一排队,按序发车制度,并使用统一行车路单,主要起讫站 点应设立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号码公告牌。市区内按规定站点上下客,不准招手停车。 
第十四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上车应主动购票,不得在禁停的路段和机动 车道拦车,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不得污损车辆及设备。 
第十五条   中巴车司乘人员违反经营规定,乘客有权向运管部门投诉。投 诉时应提供车辆牌号、车票、乘车过程等有关材料。 
第十六条   中巴车车身广告设置方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交通委 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三)项、 第十二条第(四) 项规定及未经批准经营包车业务的,暂扣运输证、线路核准证及线路标志牌,责令其限期改 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责令该经营单位全部或部分车辆停止营业3-15天,限期改正。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及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中巴车营运管理细则。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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