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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市交通局甬交[2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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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宁波市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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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年7月5日 |
| 生效时间:2002-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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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 等级评定办法 (2002年7月5日 市交通局甬交[200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优化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资源 配置,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模经营、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提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 ,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是指对企业在 经营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企业管理、经营效益,以及质量信誉等方面 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凡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经营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根据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现状,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等 级分为一、二、三级,未达到三级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不评定等级。 第六条 一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客运出租汽车10年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拥 有专职管理人员20名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职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4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出租汽车净资产(包括车辆设备,下同)为3000万元以上 。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客运出租汽车(拥有有偿营运权)300辆(含)以上,管理用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停车场地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运营情况良好,无不良资产。 (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达到第十一条记分标准的90分以上。 第七条 二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客运出租车5年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经历,企业拥有 专职管理人员10名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职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4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业和汽车净资产为1500万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客运出租汽车(拥有有偿营运权)在200辆(含)以上;管理用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停车场地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运营情况良好,无不良资产。 (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达到第十一条记分标准的90分以上。 第八条 三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客运出租汽车3年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企业拥有 专职管理人员在6名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职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4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出租汽车净资产为1000万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客运出租汽车(拥有有偿营运权)在100辆(含)以上;管理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停车场地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运营情况良好,无不良资产。 (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达到第十一条记分标准的90分以上。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及考核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和道路 运政管理机构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申请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 (一)填报《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 5、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 6、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上岗证情况名单; 7、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 8、企业的资产净值和出租客运资产净值证明; 9、客运出租汽车明细表(并提供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 10、企业的安全行车、服务质量统计资料; 11、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应根据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 制订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见附件1),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的考核和评定工作同企业年 审结合,一年一次。考核和评定结果应公开。 第十二条 凡申报一、二、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 、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和评定。 经评审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由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文公布,核发《客运出租汽车企业 等级证书》(见附件3),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加盖相应的等级印章。 第四章 奖惩机制和等级变更 第十三条 为鼓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经营、规范服务,在客运出 租汽车营运权投放时,其经营资质等级可作为参加竞投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取得一、二级经营资质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其经营的客运出 租汽车可以使用经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可的统一标识。 第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未达到90分以上的企业,限期整改三个月。 整改期满,经考核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取消相应的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已达到等级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其批准 后30天内,重新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未达到等级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收购 等方式扩大规模。经评审、考核合格者,给予评定相应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以本办法为准 。根据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情况,市交通局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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