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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交通部[87]交公路字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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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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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7年2月7日 |
| 生效时间:1987-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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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 (1987年2月7日 交通部[87]交公路字1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公路运输的统一单证,以适应公路 运输行业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运输统一的单证有:公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含副本 公路运输营运证)、 行车路单、客货运输票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运管部门)负责印刷、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公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经营者必 须领取的行业凭证, 由所在地县以上的公路运管部门对申请经营者的生产能力、经营范围、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审 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临时营业的,在许可证上加盖"临时"戳记,并注明临时 的时限。 第五条 公路运输营运证是经营许可证的副本,是合法经营的标志 ,是考核营运车辆技 术、费收和记录奖惩的主要依据,由车藉所在地的公路运管部门按注册营运车辆数核发,一 车一证,随车携带。 第三章 行车路单 第六条 行车路单是公路运输的行车命令,是记录车辆运行的原始 凭证,是公路运管部门考车辆运用情况和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凡从事运输活动的车辆,均 应使用行车路单,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第七条 行车路单,营运车辆由个业或经营者自行填写,与单车营 运证、客车线路牌同 行,不作为车辆通行的路检项目;非营运车辆的由车属单位向当地公路运管部门领取,按规 定自行填写,实行交旧领新;非营运车辆从事一次性营业运输时,由货物起运地公路运管部 门在行车路单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准运行。非营运车使用行车路单,只收工本费。 第四章 客货票证 第八条 客货票证是有价证券,是结算费用的合法凭证,也是检查 运价执行情况和统计 客货运输量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使用。不使用统一客票证的,单位不予报销,银行不 予划拨。 第九条 公路客票,由省公路运管部门按照交通统一规定的格式, 负责印制、发放、管 理;公路货票。由省公路运管部门,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格式,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并 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结算凭证,由省公路运管部门统一 规定格式,委托地、市运管部门印制、发放管理,并接受税务部门监督。 第十条 客票、货票和搬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结算凭证,由经 营者凭经营许可证按 规定程序,向所在地公路运管部门具领,自行对外结算,并按月向运管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持有合法单证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客货运输、搬运装卸 、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运管部门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刁难或任意处 罚。 第十二条 经营者的运输作业活动,必须与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 ,不准私自扩大经营范围。任何经营者不准自制、伪造、转让或作价出卖客货票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分别情况,进行批语经济制裁 、吊扣单证,直至缴销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中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原有关统一单证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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