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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燃油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8-07-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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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交通局、财政局,市公管处、港航局:
    2008620,国家调整了成品油价格。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有关文件要求,为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给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相关经营者,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贴发放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发放范围
    1.客运出租汽车。补贴范围是2008531前取得经营许可的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对象为实际承担燃油费用的出租车驾驶员。经核定,全市现有客运出租汽车5001辆。
    2.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范围是目前正常运行的县境内客运线路经营者(含县境内城乡公交)。对象为实际承担燃油费用的具体经营者。经核定,全市现有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车辆2254辆。
    3.岛际水路客运。补贴范围是从事岛际(陆岛)交通的水路客运企业。经核定,全市现有岛际(陆岛)交通水运企业4家。
    二、发放原则
    1.坚持燃油成本支付者受益的原则。补贴资金要发放到位,落实到实际支付燃油经营成本的经营者或驾驶员手中,严禁中途截留,杜绝企业、个体车主以各种借口提高管理费、承包费,变相抵消燃油补贴。
    2.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油价补贴政策体现了中央、省市政府对民生的关心和交通运输行业的高度关注,对补贴的政策和要求要予以公开,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客运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3.坚持按实发放的原则。农村道路客运和岛际水路客运的油价补贴,采取一次性拨付,一次性发放方式。客运出租汽车油价补贴按照实做实发原则,补贴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分次发放,上半年按实一次发放,下半年按实逐月发放。
    三、发放程序
    (一)客运出租汽车
    1.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客运出租汽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公管处。油价调整前的补贴款(20081月至6月)为每车1243.42元,一次性发放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油价调整后的补贴款(20087月至12月)为每车每月1357元,按实逐月发放。其中,对出租车企业,由市出租车协会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再由企业按在岗在册驾驶员数量平均分配,逐月发放;对个体经营户,由市出租车协会将补贴资金逐月下拨给个体业主,由个体业主逐月发放给驾驶员。
    2.其他县(市)区(含鄞州、北仑、镇海、大榭)客运出租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下拨到县(市)区财政,由当地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市老三区发放方式下发。
    (二)农村道路客运、岛际水路客运。市财政将补贴资金下拨到有关县(市)区,由当地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给经营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本次油价补贴政策性强,涉及经营者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召开相关会议,明确任务要求,正确把握相关政策,做好宣传解释,确保行业稳定。
    (二)加强监督、及时发放。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情况;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建立补贴发放台帐,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关注动态、加强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最新动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处理,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宁波市交通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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