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甬交安〔2002〕286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
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局属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升级、后果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交通系统实际,制定《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
时反馈给市交通局安全处。
附件:1.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指挥机
构及其职责
2.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网络图
3.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挥部
成员单位联络表
4.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情况登记表
二○○二年六年二十一日
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重特大事故,避免事故发生后事态升级、后果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重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事故定性的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交通系统由于人为过失造成的责任事故或自然灾害事故。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运输管理、港航等管理机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和施工企业、收费公路营运企业及公路养护单位;市交通局直属单位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本预案的组织施行。航管处、公管处、
公路局、高管处(以下称市级行业管理机构)根据本预案分别具-3-
体负责水上运输事故、道路运输事故、安全设施管理和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行业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同时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事故处置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一旦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组织指挥。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主管单位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投入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 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一)各类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1、交通运输事故
(1)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市局和属地县级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
(2)发生一次性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事故,由属地县级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6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在1小时内报告市交通局,在6小时内分别报告厅港航局、运管局、公路
局(以下称省行业管理机构)。
(3)发生一次性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已发生(失踪)但人数不详的事故,由属地县级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在报市交通局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同时,分别报省厅及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交通局续报。市属企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直接报市交通局,同时报市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局和行业管理机构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府、省厅和省行业管理机构报告。
2、公路、港航养护事故
(1)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县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
(2)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事故,当地县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分别报告市行业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机构在1小时内,报市交通局,在6小时内报告省行业管理机构。
(3)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县行业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在直报市交通局的同时,直报省厅,并报市行业管理机构和省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局和市行业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事故详情,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府、省厅和省行业管理机构续报。
3、公路、港航施工事故
由事故单位按上述事故等级和报告时限要求,除上报项目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外,须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业主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接报后: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事故,在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交通局和省行业管理机构;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在报告市交通局和市行业管理机构同时,直报省厅。市交通局和市行业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事故详情,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府、省厅和省行业管理机构补报或续报。
(二)事故情况或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续报至市府和省厅。
(三)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重特大事故先行报告,待事故情况明确后再补报。
4、市交通局直属单位事故
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按照报告的内容要求,将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市交通局(运输、工程施工企业同时报市行业管理机构)。
第九条 重特大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应指定部门负责事故报告,并将责任部门分别报市交通局和市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必须及时、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原则。
第十二条 本市船舶、车辆(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营运车、船)在市内发生事故和公路、港航工程施工、收费公路营运时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领导应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当地和属地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协助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属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事故报告要求上报市交通局。
(一)一次死亡1至2人的重特大事故。
当地和属地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派员参加一同处理。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市交通局领导带领职能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三)发生在沿海地区的水上重特大事故,由当地政府组织搜救和调查处理,有关交通部门应视事故性质按规定程序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市船舶、车辆(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营运车、船)在市外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领导应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工作。属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事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市交通局。
(一)一次死亡3人以内的事故。
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派员参加一同处理。
(二)一次死亡3-4人的事故。
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应派员协同企业做好处理工作。
(三)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
市交通局分管领导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协助发生地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和危险品爆炸、泄露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可视情由各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处理。
第十五条 外省车(船)在本市境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救援工作纪律:各地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
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玩忽职守,造成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材料,尤其是隧道、桥梁等重点设施,应逐步配齐水上救助、牵引、通讯等装备器材,以适应发生事故、险情救援的需要。
第五章 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事故原因和整改措施
(一)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根据事故等级分别由县、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政府组织调查的,交通主
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三)调查组的工作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
(一)在查明原因后,要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二)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事故的原因、后果、责任及一贯的工作表现和发生事故后的态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在作出处理前要根据事故等级大小征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意见。并报备市交通局和省交通厅。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可按交通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三)司法机构已经立案的交通事故,可待司法机构作出最终结论再作处理。但对未列出司法立案的责任人,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分)和经济赔偿。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时间,从收到事故处理机构对事故责任的最终鉴定结论起,重大事故不超过15天,特大事故不超过30天。
(五)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对事故单位的处理,要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该单位的安全基础台帐资料,在事故处理机关作出事故责任的最终鉴定结论起,15天内作出处理。
(六)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事故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的最终鉴定结论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事故不超过20天,特大事故不超过35天。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调查组织;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接间原因及认定依据;事故性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或结果;事故的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第六章 事故的结案
第二十条 事故的结案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宁波市交通局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由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局安全处、建设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工会、市公路管理局、公路运输管理处、航运管理处、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挥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安全处。
本系统内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置组织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其主要职责:
(一)、总指挥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立即召集总指挥部成员研究、制定处置对策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整个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副总指挥 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指挥事故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
(1)指挥部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将重特大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省交通厅;负责协调重特大事故现场处置、
人员抢救、调查处理、应急救助的运力调度;负责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参与协调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责任事故后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责成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全面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建设管理处: 参与交通工程基础设施发生工程质量重特大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责成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并协调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工程抢修方案。
(3)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行业管理机构对重特大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交通基础设施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
(4)工会:负责做好局直属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稳定大局出发,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5)公路管理局:负责重特大交通事故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抢修疏通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做好抢修疏通工作,责成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并制定工程应急抢修方案。
(6)公管处:负责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的运力调度和紧急疏运;负责事故发生单位的资质、作业人员的资格及车辆技术况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书面报告处理意见;负责督促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参与协调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责成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
详细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协助航运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做好水上客运和铁路客运事故的旅客疏运工作。
(7)航管处:负责协助水上运输重特大事故的运力调度、人员抢救和紧急疏运;负责事故发生单位的企业资质、船舶最低配员标准及船舶技术况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书面报告处理意见;负责督促水上运输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参与协调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责成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
(8)高管处:负责管辖内的高速公路、隧道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疏通、设施紧急抢修、清除道路污染和紧急切换交通信号;并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和协助公路管理部门提出抢修方案。
(9)交通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所属交通工程施工单位重特大事故的现场处置、人员抢救和清除事故障碍;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
(10)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所属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重特大事故现场的质量技术鉴定工作,及时向指挥部书面报告。
附件2:
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挥部
成员单位联络表
宁波市交通局:
|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室电话
|
住宅电话
|
手 机
|
|
宁波市交通局
|
奚际斌
|
局 长
|
87831277
|
87929391
|
13957849390
|
|
宁波市交通局
|
张 延
|
副局长
|
87398206
|
87889139
|
13606584041
|
|
宁波市交通局
|
胡跃军
|
总 工
|
87398385
|
87392631
|
13906685606
|
|
宁波市交通局安全处
|
王寅毅
|
处 长
|
87398103
|
87111966
|
13056998862
|
|
宁波市交通局
|
常语平
|
副处长
|
87398083
|
87760857
|
13335740699
|
|
宁波市交通局建设管理处
|
李 毅
|
处 长
|
87398385
|
87876685
|
13336649999
|
|
宁波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
|
葛更坚
|
处 长
|
87398501
|
87878980
|
13056998698
|
|
宁波市交通工会
|
郑尚权
|
主 任
|
87398409
|
87395046
|
13505740216
|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董 建
|
局 长
|
87929060
|
87871105
|
13806664728
|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陆惠良
|
副局长
|
87929289
|
87395299
|
13806668299
|
|
宁波市公路运输(稽征)管理处
|
虞敏贤
|
处 长
|
87887886
|
87806626
|
13906848880
|
|
宁波市公路运输(稽征)管理处
|
齐 龙
|
副处长
|
87845760
|
87760704
|
13806678901
|
|
宁波市航运管理处
|
冯 华
|
处 长
|
87834851
|
87879369
|
13906689239
|
|
宁波市航运管理处
|
周 敏
|
副处长
|
87886649
|
87879094
|
13586567076
|
|
宁波市高速(收费)公路管理处
|
竺本国
|
处 长
|
88234799
|
87300688
|
13905743638
|
|
宁波市高速(收费)公路管理处
|
王 慰
|
书 记
|
88234885
|
87882616
|
13505749877
|
|
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
徐德明
|
站 长
|
87927866
|
87328726
|
13805868208
|
|
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
沈 虹
|
副站长
|
87924000
|
87806717
|
13957852568
|
|
慈溪市交通局
|
徐鹤鸣
|
局 长
|
63012386
|
63106515
|
13906741434
|
|
慈溪市交通局
|
吴松达
|
副局长
|
63012257
|
63894226
|
13606742888
|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室电话
|
住宅电话
|
手 机
|
|
余姚市交通局
|
韩裕侦
|
局 长
|
62636643
|
62702037
|
13805802412
|
|
余姚市交通局
|
樊晓华
|
副局长
|
62638284
|
62701950
|
13905847575
|
|
北仑区交通与建设局
|
叶伟良
|
书 记
|
86882750
|
86862345
|
13806632345
|
|
北仑区交通与建设局
|
|
副局长
|
|
|
|
|
镇海区建设与交通局
|
程振明
|
局 长
|
86292906
|
86271852
|
13906698968
|
|
镇海区建设与交通局
|
孙惠民
|
副局长
|
86256695
|
86278556
|
13506840282
|
|
象山县交通局
|
柯建国
|
局 长
|
65723721
|
65734655
|
13906609935
|
|
象山县交通局
|
杜建民
|
副局长
|
65724637
|
65729898
|
13806650796
|
|
宁海县交通局
|
杨爱军
|
局 长
|
65588193
|
65598516
|
13906605816
|
|
宁海县交通局
|
徐旭东
|
副局长
|
65586698
|
65589809
|
13906606580
|
|
奉化市交通局
|
王裕平
|
局 长
|
88589018
|
88585288
|
13567855555
|
|
奉化市交通局
|
李嘉宝
|
副局长
|
88585415
|
88524283
|
13805839933
|
|
鄞州区交通局
|
钱苗山
|
局 长
|
87338328
|
87885568
|
13705748679
|
|
鄞州区交通局
|
王会平
|
副局长
|
87701378
|
87715866
|
13003738866
|
|
江北区建设与交通局
|
苏 鸣
|
局 长
|
87222788
|
87716448
|
13906689868
|
|
江北区建设与交通局
|
刘兴志
|
副局长
|
87224471
|
87677512
|
13906683655
|
|
大榭开发区交通局
|
冒怀康
|
局 长
|
86766161
|
87926646
|
13605740206
|
|
大榭开发区交通局
|
何世平
|
副局长
|
86767926
|
87347226
|
13957891676
|
|
|
|
|
|
|
|
|
|
|
|
|
|
|
附件3:
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网络图
|
|
建
设
管
理
处
|
政
策
法
规
处
|
工
会
|
公
路
局
|
公
管
处
|
航
管
处
|
质
监
站
|
项
目
指
挥
部
|
|
|
|
|
|
慈
溪
市
交
通
局
|
余
姚
市
交
通
局
|
江北区建交局
|
镇海区建交局
|
鄞
州区
交
通
局
|
象山县交通局
|
宁
海
县
交
通
局
|
奉
化
市
交
通
局
|
北
仑
区
交
建
局
|
大
榭
交
通
局
|
|
附件4:
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NO:
|
事故单位
|
|
车船名称
|
|
客、货
|
|
|
驾驶员姓名
|
|
肇事时间
|
年 月 日时分
|
|
肇事地点
|
|
事故性质
|
|
事故类别
|
|
|
伤亡情况
|
|
天气情况
|
|
|
报告人
|
|
联系电话
|
|
记录人
|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事故简要经过:
|
|
事故发生原因及初步判断:
|
|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
|
事故现场控制情况:
|
|
领导批示:
|
主题词:安全 事故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市府办,市安委办。
宁波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2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