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政、航政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部分 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处罚程序
检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1.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告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制作《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审查: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决定:执法人员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场填写《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5.送达: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宣告后送达当事人。
6.执行:涉及罚款的,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一般由当事人持《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涉及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还必须监督检查当事人改正的情况;当事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元以下的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罚款;超出此限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应当事人的要求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请当事人在《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写上申请理由并签名确认。
7、归档: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应当将相关文书文报送单位备案,统一整理归档,存档期限5年。
三、归档文书
1.证据类文书,如《现场记录单》或《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选择使用。
2.《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3.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第二部分 一般程序
一、 适用范围
除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程序
↗陈述申辩或听证↘
检查→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 ↓
执行→结案→归档
↓ ↓
送 达
1.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立案: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调查处理的,制作《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3.调查:
①调查取证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②收集的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种;
③调查取证时可根据需要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文书。
④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4.告知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单位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三日内可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
5.陈述申辩或听证
①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审核当事人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要求组织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
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6.决定:
①领导审查
A.一般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根据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B.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讨论应当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参加人员、记录人、比较集中的意见、最后决定意见、参加人员签名等等。
②单位负责人在《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报告》“处理决定”一栏填写处理意见;决定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执法单位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执行:涉及罚款的,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同第一部分简易程序中第6点第二段),由当事人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报告: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中填写“执行情况”。
10.归档:按照有关要求将全部文书资料整理归档,存档期限一般案件为5年左右,重大案件即须报批和听证的案件为20年。
三.归档文书
1.《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2.证据类文书,如《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等,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
3.《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4.《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5.《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8.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如果行政处罚中有听证环节,还需加入第三部分听证程序中第三点规定的归档文书。
第三部分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程序
不予受理--→送达
↗ ↑
听证申请→审查→受理准备→听证通知→听证公告→举行听证→听证会报告书
1.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后三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当事人书写困难的,也可口述,执法人员应记录并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审查:在收到听证申请后,由交通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效、是否具备听证条件等进行审查。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受理准备:符合听证条件的,交通行政机关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4. 听证通知书:交通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预先告知当事人及第三人。
5.送达:《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和《听证通知书》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听证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应将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和听证会时间、地点,通过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告。
7. 举行听证:听证会按《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举行,并将听证会经过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交当事人、调查人员审阅、补正后签名,再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名。
8.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告知航管部门处理。
三、归档文书
1.《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或《听证会通知书》
2.《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
4.《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