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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6-10-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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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政、航政行政执法程序
一、执法任务和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任务由市航管处和各县(市)、区航管所统一安排。 执勤和检查,必须2人以上,个人不得擅自执法。 二、执法准备 1.执勤和检查,着装必须统一、整齐、规范,佩挂《交通行政执法证》。 2.在依法拦船检查时,应选择航道宽阔,视线良好的航段,不得在同一位置同时检查相向行驶的船舶。 三、检查程序 1.在距离来船至少50-70米处发出停船信号。具体要求:检查人员面对来船,站立位置与航道成45°,左手高举红旗,右手举绿旗与肩平齐,与身体成水平线向下挥动至45度角,连续挥动2次。 2.船舶停靠后,执法人员登船: (1)向船员敬礼;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同时讲:“您好!我们是××(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3)“请出示××证件,请配合并接受检查”。 3.执行检查。检查时要仔细、认真;了解情况时举止、语言要文明。 4.查到有违章行为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相关权利。 5.开具执法文书,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 6.检查结束后,放行船舶,具体要求: (1)文明用语“谢谢您的配合,请开船”; (2)示意船舶放行,具体要求:检查人员面对航道,站立位置与航道平行,右手高举绿旗,左手举红旗与肩平齐,与身体成水平线,向下挥动至45度角,连续挥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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