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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政、航政行政执法程序
  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6-10-2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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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政、航政行政执法程序

一、执法任务和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任务由市航管处和各县(市)、区航管所统一安排。
执勤和检查,必须2人以上,个人不得擅自执法。
二、执法准备
1.执勤和检查,着装必须统一、整齐、规范,佩挂《交通行政执法证》。
2.在依法拦船检查时,应选择航道宽阔,视线良好的航段,不得在同一位置同时检查相向行驶的船舶。
三、检查程序
1.在距离来船至少50-70米处发出停船信号。具体要求:检查人员面对来船,站立位置与航道成45°,左手高举红旗,右手举绿旗与肩平齐,与身体成水平线向下挥动至45度角,连续挥动2次。
2.船舶停靠后,执法人员登船:
(1)向船员敬礼;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同时讲:“您好!我们是××(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3)“请出示××证件,请配合并接受检查”。
3.执行检查。检查时要仔细、认真;了解情况时举止、语言要文明。
4.查到有违章行为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相关权利。
5.开具执法文书,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
6.检查结束后,放行船舶,具体要求:
(1)文明用语“谢谢您的配合,请开船”;
(2)示意船舶放行,具体要求:检查人员面对航道,站立位置与航道平行,右手高举绿旗,左手举红旗与肩平齐,与身体成水平线,向下挥动至45度角,连续挥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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