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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6-12-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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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浙江省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宁波市交通局对市局直属交通行政 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局直属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执法人 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八)反映工作实际的工作台帐是否具备、齐全;(九)保障依法行政的制度是否制定并实行。 第七条 市交通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市局直属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市局直属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 市局直属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执法人 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市交通局可视情况直接或建议对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 制度》予以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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