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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6-12-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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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 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 业,以及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市交通局直属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当于 次月2日前将上月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四条 报市交通局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 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 市交通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 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六条 市交通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 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七条 市交通局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市局直属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对市交通局 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九条 市交通局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市交通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市交通局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市交通局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条 市交通局应按规定将局直属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 政处罚决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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