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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6-12-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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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 1.管理职能 主要是负责草拟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交通法制宣传和政策调研工作;指导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法规的实施;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交通企业的行业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工作等职能。目前不在法规处)。 2.工作职责 (1) 负责草拟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2) 行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和政策调研; (3) 指导、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法规的实施; (4) 负责交通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5) 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处理有关行政投诉; (6) 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管理; (7) 行政审批制度管理; (8) 法律服务; (9) 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督察; (10)其他有关工作及日常工作。
二、工作对象 1.对上 (1) 市人大(财经工委、法工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2) 交通部,省交通厅(法规处、科教处、办公室),省公路局、运管局、航管局、质监站; (3)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内 (1)局领导; (2)局机关各处室; (3)处内部。 3.对下 (1) 局属各执法单位(市公路局、市公管处、市航管处、市质监站); (2) 各县(市)、区交通局及所属执法单位; (3) 港口、铁路、电信、民航等大交通单位; (4) 局归口管理企业。 4.对外 (1) 市中级人民法院、江东区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2)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城管局等相关市级执法单位; (3) 社会公众。
三、工作内容 (一) 立法和政策调研工作 1.立法工作 (1)编制立法计划; (2) 草拟、修订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3) 制订交通行政规范性文件; (4) 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交通行政规范性文件; (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反溃 2.政策调研 (1) 上级领导交办的课题; (2) 自行组织调研的课题。 (二) 法制宣传教育 1.法制教育 (1) 对公务员的普法教育培训; (2) 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素质培训; (3) 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 2.法制宣传 (1) 自行组织交通专业法宣传活动; (2) 参加由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法制宣传活动。 (三) 执法监督 1.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1) 与局属执法单位及各县(市)、区交通局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2) 实施执法监督相关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等。 2. 执法报表统计; (四) 行政投诉、复议和诉讼 1. 受理、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投诉; 2. 受理、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3. 做好对本级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 交通行政执法件证管理 1. 领取 (1) 申领 新录用、新调入的执法人员执法证申领。 (2) 换领 执法人员因执法证污损或者岗位调动后执法证换领。 (3) 补领 执法人员因执法证灭失后的执法证补领。 2. 使用管理 (1) 年度审验 对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2) 暂扣和吊销 (3)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暂扣和吊销。 (六) 行政审批制度管理 1. 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精简效能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和监督原则,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管理。 2.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适应WTO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自治组织的服务、自律功能;把政府职能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3. 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更新行政理念,实现行政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使政府对投资和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从“严入宽管”转变为“宽入严管”;从“注重审批”转变为“注重服务”;从习惯于直接和微观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从行政指令式管理转变为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的法制化管理。着重推行“规则管理制”、“告知责任制”、“备案监管制”、“窗口服务制”、“一事一批制”、“网络办公制”、“并联审批制”、“政务公开制”、“重大政策公开征询制”、“企业身份信息一卡制”等十项制度。 4.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合理界定审批范围,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减少职能交叉,避免重复审批,最大限度控制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使行政审批实现审批真正做到依法、简便、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 5. 健全行政监督机制。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努力消除行政失职、行政不作为和利用审批权利寻租现象,防止权力异化,促进规范行政,廉洁行政。 6. 主要是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制约措施,强化监督责任,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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