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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7-08-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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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属各执法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现就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提出意见如下:
        一、宁波市交通局、宁波市(港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公路法》、《港口法》、《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三定”方案,宁波市交通局、宁波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统称“宁波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是法定的全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交通领域各类行政执法职责,具体管理范围涉及:具体涉及交通、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陆运输行业管理,公路路政、养护管理,港口经营管理等内容。
宁波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已分别由宁波市政府《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通知》(甬政发[2002]111号)、《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通知》(甬政发[2004]63号)和《关于确认宁波市港口管理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批复》(甬政发[2005]8号)予以确认。
        二、宁波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宁波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直属的监督执法类行业管理机构是有四大事业性质的执法单位,即: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宁波市公路稽征处,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宁波市航道管理局,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宁波市公路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宁波市公路管理局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宁波市公路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已由宁波市政府《关于确认宁波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批复》(甬政发[2005]28号)予以确认。
        (二)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宁波市公路稽征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宁波市公路稽征处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稽征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宁波市公路稽征处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已分别由市政府《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通知》(甬政发[2004]63号)和市政府法制办2006年8月11日函予以确认。
        (三)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宁波市航道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宁波市航道管理局受宁波市交通局委托行使宁波市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水路规费稽征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责,行政许可除外(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附后)。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宁波市航道管理局依法受委托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已分别由宁波市政府《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通知》(甬政发[2002]111号)和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宁波市航运管理处更名及机构编制有关事宜的批复》(甬编[2005]65号)予以确认。
        同时,根据《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规范全市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甬交法[2006]96号)规定,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统一聘用宁波市港航管理局现有港航执法人员为宁波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实施全市水路交通行业和港口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责。
        (四)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宁波市交通局委托行使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行政许可除外(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附后)。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受委托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已由宁波市政府《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通知》(甬政发[2002]111号)予以确认。

        各县(市)、区交通局宁波市交通局分别与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航道管理局,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重新签定了《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现予印发。交通系统及各级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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