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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组织开展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作 者:钱荣   来 源:建管处   发布时间:2007-10-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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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07]0902号)要求,市交通局组织召开了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动员会。明确了我市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对象、重点内容整治及相关要求,要求第一阶段排查工作从10月12日起至10月22日结束。
一、排查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排查工作坚持基础设施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复查、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我局同时成立了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建管处具体负责落实。
(二)排查工作分组
1.在建的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500吨级及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和船闸由市质监站牵头组织排查,市港航局、各县(市、区)交通局配合,局建管处、港口处、安全处参加。
2.已运营的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500吨级及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和船闸由市港航局牵头组织排查,市质监站、各县(市、区)交通局配合,局建管处、港口处、安全处参加。
3.港口码头、港外场站、装箱点的内贸集装箱公路超载由市公路局牵头组织排查;水路超载由市港航局牵头组织排查;
4.在建和已运营的万吨级以下沿海港口码头、500吨级以下内河港口码头和船闸由辖区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排查。市港航局和交通质监站做好指导服务。
5.宁波港集团按文件要求对管理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做好自查工作,并配合好市组织的排查工作。
二、有关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
2.基础设施排查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各地海事、发改、公安、水利部门的协调沟通。
3.结合排查情况,各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
4.要求各责任单位将本单位、本部门排查工作基本情况和排查出来的主要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建议与措施进行分析、梳理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在10月22日下午4:00前报我局。
三、排查目标
通过市、县两级交通、航管、质监、路政以及宁波港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的努力,在10月22日前完成我市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议;11月底前落实整改措施,并利用一段时间,不断加大投入,加快危险水运交通基础设施的改造进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相关部门对水运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水运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营运项目的健康档案,实现水运交通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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