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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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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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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7月1日 |
| 生效时间:200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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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 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33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交通部 134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交通部 135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36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部 137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交通部 138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139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0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信息产业部 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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