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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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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6-11-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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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交工〔2006〕24号
转发《宁波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企业工会:
现将《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交通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1.各参加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企业,必须认真学习中共宁波市委交通工作委员会《转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交党〔2006〕35号)的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根据《宁波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扎实地开展“创建”工作。
2.凡自评分在90分以上的企业,在2006年11月底前,填写《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并附事迹材料(软盘),报局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工会)。
联系人:吴曼娣 电话:87398495
虚拟号:647086 E-mail:wumd_nb@zjt.gov.cn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劳动关系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市总工会。
宁波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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