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经营资质审验的通知
|
|
|
作 者: 来 源: 发布时间:2006-11-22 点击次数:
|
|
|
|
宁波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甬港〔2006〕24号
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经营资质审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港航局,直辖港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3】541号)文精神。为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的资质监管力度,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港口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15日,在全市开展05-06年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经营资质审验(以下简称“审验”)工作。
一、审验对象:
全市已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资质的港口经营企业。
二、审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经营资质定期审验报告书(一式两份、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港口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正、副本;
5.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6.港口危险货物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其中之一为企业管理层成员)名单及上岗资格证书编号;
7.《安全专项评估报告》正本。
三、审验要求:
1.审查经营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重点审验有无实施专项安全评价、有无签订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有无超越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范围、有无按规定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等事项。
2.对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审验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重点是审验企业安全资质的保持情况《安全专项评价报告》中列明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列入重点审查对象;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其限期停业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资格。
3.对未参加审验的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自2007年1月16日起,港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其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4.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审验报告书》,提交规定的审验材料,审验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与企业经营、安全资质、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勘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5.经审验合格的港口经营企业由审验机关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副本)上加盖审验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2007年1月16日至2009年1月15日止。今后全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定期审验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四、其他相关事项:
市港口管理局直辖港区范围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经营资质审验工作,由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直辖港区以外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经营资质审验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实施,审验情况于2007年1月30日前书面上报市港航管理局。
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受理中心地址:
1.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受理中心(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106号),受理业务咨询电话:87851556;
2.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北仑管理所(宁波市北仑区中河路76号),受理及业务咨询电话:86837109。
附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经营资质定期审验报告书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港口 企业 审验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所(处)。
宁波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60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