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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勇斌 来 源:局建管处 发布时间:2008-05-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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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交通重点工程征迁政策
自从2006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通知》文件以来,我市交通重点工程的征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近期宁波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补充通知》。该通知主要明确:
1. 拆迁范围。在公路用地红线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因工程建设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可列入补偿范围。
2.民房拆迁补偿标准。由地政府按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用地的批复及使用情况,统筹安置。要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批准的安置用地。
3. 企业安置用地及补偿。厂矿企业的拆迁安置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土地价格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土地性质,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4.有关税费标准。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严格执行国家、盛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标准。
5.其它。征迁补偿总经费实行包干,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征迁工作实行专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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